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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珠海国资管理经验
发表时间:2017-05-17     阅读次数:     字体:【

“珠海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在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方面取得初步成功,是近年来我国国资改革实践中体现十六大精神的模式,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财政部财政研究所研究员周放生对此改革做了一番解读。
专家们将珠海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称为“珠海模式”。周放生在对“珠海模式”进行了实地考察和研究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珠海市建立了区域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一整套制度体系,用法规的形式解决了产权管理、公司治理、经营管理、薪酬激励、监督约束、党建工作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适用性和规范性。
他认为,同不少地方的实践相比,珠海实践更符合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方向,在不少方面具有超前性和创新性,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有价值的遵循依据。
一、实体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能够切实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解决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一委两局”作为珠海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和监管主体,既享有出资人资本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代表政府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又集经营者选择、决策、考核、资本收益以及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等7职于一身,解决了长期困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多头管理、职能分散、政企不分的问题。
二、将财政部门所辖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合并到“一委两局”,组织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的职能及管理人员一同移到“一委两局”,初步实现了“管人、管事、管资产”三结合与“政企、政事、政资”的三分开。
三、在选择经营者方面,改变了过去用选拔党政干部的标准和办法,选拔企业经营者的做法,初步做到了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更大的范围内发现更适合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珠海市还推出了市属企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定制度,并把其作为市属企业领导人员任职的条件之一和培养后备人才的必要程序。
四、政府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企业实施监督。过去由于国企中出资人不到位,出资人的监管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珠海市建立起一套由独立董事、财务总监、内审机构3项内容组成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到位。
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出资人能够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通过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方式体现自身意志。
依托这一新体制,珠海市顺利完成了以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为特征的大规模产权改革,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改组初见成效,初步显示了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生命力。
周放生认为,珠海的探索只是符合十六大精神,并没有完全达到十六大的要求,下一步应从规范增量资产投资管理、理顺出资人职责和明确国有经济定位等方面不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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